票据融资“隐秘的角落”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23-12-12 18:40:02

  从上下游场景合作方到诈骗方,从融资合作方到诈骗方……《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上述身份的转换,均来自一种名为票据融资的融资模式。

  近年来,票据融资成为城投融资的一种新模式。不过,因为合同签署不够周密,或者出资方本身属于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导致一些城投公司在进行票据融资时遭遇诈骗,继而造成经济损失。

  中证鹏元研报认为,票据质押融资作为一种特殊的非标融资方式,一旦遭受诈骗,不仅仅产生财务损失,也会因持续无法兑付票据导致公司持续出现在逾期名单中,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城投公司在开展非标融资时应当更加谨慎。

  两类票据要谨慎

  事实上,票据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信用结算工具,相比传统的应付账款,其不仅具有延迟支付的功能,也具备融资作用和良好的流通性。例如,对于具备良好信用基础的商业汇票,持票方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贴现的方式实现快速回笼资金,也可以选择将该票据转让给其上游供应商用于支付应付账款以减少公司流动资金的消耗。

  东部省份一家城投公司负责人表示,城投公司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业务中蕴含很多票据的上下游场景。比如,需要票据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或用于支付在建项目承包商的工程款等。

  记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城投公司因为票据融资而被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诈骗案件主要集中在两种模式的票据融资中,即“对开票据质押融资”模式和“票据质押融资”模式。

  西南一家城投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因为公司短期缺少资金,曾进行过票据融资。模式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然后互开相同金额的票据进行质押,并约定票据不得转让。根据借款合同,甲方为城投公司,乙方为出借资金公司。乙方承诺将资金分批划付给甲方,并会首先划付一部分资金,等待甲方开出票据交付给乙方后,再支付后续款项。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质押票据借款逻辑看似闭环,不会出现任何风险。如果乙方未全额给予甲方约定的借款,那么到期后双方互开的票据可以债务冲抵,甲方的偿付义务仅限于乙方已经向甲方拨款的部分。但出现问题的环节在于票据‘不得转让’的事项上,往往乙方会以多种理由要求‘不得转让’字样仅记录于借款合同中,而非甲方向乙方开立的票据中。甲方可能因融资需求迫切或相关票据知识了解不够,认为其借款合同完备,并没有风险。但实质上是,乙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转卖’其获取的甲方开立的票据,而到期后甲方需要履行票据支付义务的持票人早已不再是乙方。”

  有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对于以上述模式出借资金的公司并不在少数,但是该类公司隐藏着一些空壳公司或者皮包公司。他们通过伪造公章或者编造国企的假身份,骗取城投公司的信任,往往抓住城投公司融资心切的心理特征,继而实施诈骗行为。这类公司基本上不具备兑付自身开立并承兑票据的能力,因此会给城投公司造成大额的损失。

  而与“对开票据质押融资”模式相比,“票据质押融资”模式在操作上更加简捷,但隐藏的风险性质并无不同。即出借资金公司收到城投公司开立的票据但拒不履行后续借款事项,仍然是利用甲方公司急迫的融资需求或不熟悉票据相关知识的背景,通过诈骗取得相关票据后立马对外进行背书转让。而票据到期后,甲方公司需要承担巨额兑付义务。

  有研究员通过对若干家城投公司发布的与票据质押融资诈骗相关的公告和公开信息进行梳理发现,城投公司被骗具有一定的共性:对方为“空壳”公司。例如,湖北省某市某城投公司和云南省某市某城投公司均被合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某公司”)实施了合同诈骗。截至2023年10月末,合肥某公司尚未结清的承兑余额为3.39亿元,逾期金额和累计逾期金额均为2.38亿元。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现,合肥某公司基本属于空壳公司,其开具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其本质为反担保)也基本上不具备兑付能力。

  中证鹏元工商企业评级部研究员刘子恒认为,自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2021年开始加强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以来,作为过往一种容易被大家忽视的广义短期债务,票据逐渐被大家所关注。票据逾期信息每月定期且稳定地发布频率,也高于财务报表的更新速率,对于票据逾期信息获取的途径,相较其他非标融资更加具备持续性和便捷性。与此同时,票据质押融资作为一种特殊的非标融资方式,在电票时代,一旦城投公司遭受诈骗不仅仅产生财务损失,也会因持续无法兑付票据,导致公司持续出现在逾期名单中,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这也提示城投公司在开展非标融资时应当更加谨慎。

  票据权利需限制

  中证鹏元研报显示,通过对3842家城投公司2022年度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剔除无2022年度数据的城投公司后,截至2022年年末,城投公司的应付票据总金额(未考虑母、子公司因素)为1.36万亿元,占短期有息债务(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应付票据)的比例大约为8.14%,商业汇票已经成为城投公司广义短期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有不少行业人士认为,票据业务量的增大,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西部一家城投公司财务负责人直言:“一些城投公司票据逾期确实与自身财务管理不佳有关系,或者与短期兑付压力较大有关。但是,票据质押融资中的合同诈骗行为,给城投公司带来的损失则更大,有的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相关案件中,诈骗方往往采取“萝卜章”和假国企的身份实施诈骗行为。同时,以低利率的短期借贷作为诱饵,通过双方互开商票作为抵押物的形式实施诈骗。由于有些城投公司并不了解如何为票据设定质押,因此未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事项。这使得诈骗方从城投公司处取得的票据无任何权利上的限制,可以随意地转让票据。诈骗方取得城投公司票据后,再将票据“转卖”给多家不同的企业,获得票款后跑路。由于票据从承兑至到期有几个月的时间,这也给了诈骗方充足的跑路时间。

  记者注意到,现在不少城投公司的法律意识已经开始增强。今年10月,云南玉溪一家国资公司发布“关于承兑票据涉嫌被他人诈骗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立案,并于2023年10月收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基于上述事实,我公司承兑的相关商票拟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造成社会误解,特予澄清。烦请各持票人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如果城投公司被骗后如何兑付票据?对此,北京一位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表示,《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诈骗方通过非法手段从城投公司取得票据,城投公司可以对其抗辩。但由于诈骗方已将票据转卖给多家企业,甚至票据已经过多次流转,如果持票人不知道这个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那么,城投公司就不得以抗辩为由拒绝付款,即《票据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除非城投公司有证据能举证持票人为恶意。

  该律师建议:“如果城投公司被实施了诈骗,且未设定票据质押或‘不得转让’事项,建议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固定犯罪证据,限制犯罪嫌疑人转让票据,可以防止票据转让至善意持票人,避免城投公司损失扩大。同时,建议受骗城投公司请求公安机关向票交所调取相关持票人情况。如果持票人是诈骗企业或恶意持票人,城投公司可拒绝付款,根据票交所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相关司法文书后可向票交所申请修改票据逾期信息。”

责任编辑:宗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