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宠物饲养率逐年攀升,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频发,“逗狗被咬伤”这类情形更是屡见不鲜。不少人认为,主动逗狗受伤自认倒霉;也有人觉得饲养人需要承担责任。当逗狗导致伤害发生时,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是犬只饲养者管理不当还是逗弄者自身过错?近日,本市西青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6月,段某前往张某经营的餐饮店取餐。在等待过程中,段某发现张某饲养的一只宠物犬正趴在店内。段某主动上前逗弄,不料犬只突然咬伤了段某的手指。事发后,张某立即为段某进行了包扎处理。
次日,段某前往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疫苗,并为此支付了医疗费用。张某因违反养犬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段某认为,张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段某诉至西青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段某的诉请,犬只一直处于室内封闭空间,自己作为饲养者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段某主动挑逗动物导致损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责任自负。
西青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采取拴绳等安全约束措施,店内监控显示案涉犬只可自由出入店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的相关规定,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原告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逗弄陌生犬只可能存在的风险,却主动实施逗弄行为,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证据,原告段某的经济损失共1250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由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针对养犬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红线”:“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宠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要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在公共场合和特定场所要按规定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密切关注宠物动态,对他人的靠近和接触保持警惕,必要时礼貌劝阻。公众要注意自身安全,切勿随意靠近、触摸、逗弄动物,避免引起动物的攻击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