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各家中介收取佣金标准不同,有的消费者为了节省中介费会另行选择与佣金低的中介签约,这算不算“跳单”?
2024年12月,小珍来到A房产中介公司欲购置一套房屋,要求其提供中介服务,双方交换了联系方式。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双方多次沟通房屋买卖事宜,A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向小珍带看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2025年3月14日,小珍与A房产中介公司确认了案涉房屋购买意向,并商定次日与房主面谈。
2025年3月25日,小珍和A中介公司以及房主三方见面进行沟通,小珍以未达到心理价位为由拒绝交易。2025年4月8日,小珍通过B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89万元,并支付中介费8000元。A中介公司认为小珍“跳过”己方公司,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滨海新区法院,要求小珍支付A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22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人员按合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业主订立合同,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的关键。业主同时将案涉房屋委托给多家中介公司对外出售,房源信息并非A中介公司独有。小珍购房时并未利用A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机会和服务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经权衡比较,最终选择通过报价低、服务好的B中介公司与其达成交易,亦支付中介费8000元,其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
虽然A中介公司与小珍并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根据中介公司提交其工作人员与小珍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该中介已向小珍提供了推荐房源、带看房屋、交易条件磋商等服务内容,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时间成本,法院酌情判决小珍向A中介公司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35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对“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条款旨在维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重信践诺的契约精神,但并不限制买卖双方合理的消费选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