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余件刑事案“轻罪”占比超六成
来源:今晚报 2025-11-04 10:45:48

  10月30日,记者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至今,该院共审结刑事案件千余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单处罚金)的被告人占比为65.95%。从审理情况来看,上述“轻罪”案件呈现出三个特点:罪行类型化、集中化特征明显;群体化特征明显、再犯率较低;刑罚适用轻缓化、缓刑适用率高。

  据介绍,在“轻罪”案件审理中,南开区法院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坚持疑罪从无,严把入罪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有度,确保审判公正。

  相关案例

  乘坐出租车

  捡到手机后转卖

  2024年1月25日,被告人耿某在其搭乘的出租车上,盗窃被害人陈某遗落在后排座位上的苹果牌14ProMax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767元。同年9月18日,耿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的区别,出租车的经营空间较小、经营场所相对封闭、人流量不大,尽管手机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但是此时出租车驾驶员无论是主观上是否知道,客观上已对该手机有了事实上的暂时占有关系,正是基于这种暂时的占有关系,作为暂时占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耿某发现该手机之后应该清楚该手机是上一位乘客遗忘的,其偷偷地将手机拿走,侵害了暂时占有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司法的目标并非简单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报应性惩罚,而是通过及时、适当的从宽处理促使被告人深刻认识错误,为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进行保险理赔

  天津市南开区某修理厂负责人潘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本市南开区等地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被告人付某某、车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因贪图免费修车、免费上保险等小利,受潘某指使冒充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虚假理赔,共同骗取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理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车某某、李某某伙同潘某等人利用本人投保的车辆或潘某实际控制的车辆,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均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投保的车辆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依法应认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是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本人名下或他人实际控制的车辆参与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冒充事故车辆驾驶员,共同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典型案件。车险本是风险兜底的保障,却被别有用心者当作牟利工具,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保险理赔秩序,破坏保险公平,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通过本案,也告诫车主和投保人,车险是为了保障意外损失,不要试图通过骗保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