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三中院召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6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截至2025年6月30日,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265件,占该院受理行政案件的8.3%,均已审结。本次新闻发布会在梳理常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增强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规范办理流程,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大协调化解,力促实质解纷;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制约滥诉。
原告张某某,向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情况”。经查找,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小区的《业主大会备案告知书》。被告经审查,该告知书内容包括7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委员会职务、联系电话八项内容。被告认为家庭住址属于个人隐私,如公开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故向7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发出书面《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征询其是否同意向原告公开家庭住址。其中一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刘某某书面同意公开,其余6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均书面表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原告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部分公开,后将该小区的《业主大会备案告知书》遮挡除刘某某以外的6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家庭住址后,以附件的形式向原告公开。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保存的《业主大会备案告知书》中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家庭住址信息,因公开该项信息可能损害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某街道办事处书面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其中6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同意公开,具有合理理由,故6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家庭住址属于不应公开的内容。某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将《业主大会备案告知书》中6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家庭住址遮挡后提供给张某某,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并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