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闲来无趣,本想捉几只鸟回家逗乐,怎料触犯了法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正是很多人对生态保护法意识淡薄的真实写照。在世界地球日来临之际,宝坻区林亭口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并审结。
日前,被告人赵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用装有活鸟的捕鸟笼采取诱捕的方式捕获2只黄腹山雀,且在开荒的玉米地四周设置一张粘网,捕获大斑啄木鸟2只、喜鹊9只、灰喜鹊1只。经鉴定,赵某捕获的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人民币共计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经法院主持调解,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向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足额支付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承诺将以此为戒,成为生态保护的宣传使者。
无独有偶。近日,静海法院杨成庄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据了解,被告人李某于禁猎期内,在禁猎区静海区良王庄乡罗各庄村一水塘边上,多次以网捕和诱鸟器引诱的方式捕捉鸟类,后将捕捉的鸟类存放在罗各庄村暂住处,并将部分鸟类售卖获利410元。后被警方查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草鹀1只、暗绿绣眼鸟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胁绣眼鸟1只。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张文静 张竹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捕猎、交易、运输、使用禁猎工具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现受伤野生动物时,不要盲目救助或擅自带回家中救治饲养,受伤动物易携带或产生病菌病毒,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请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进行救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行为,请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或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