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散落物品致他人车辆受损 谁来担责?
来源:今晚报 2025-04-22 22:34:54

  公共道路作为社会通行的重要载体,其安全性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当道路因堆放、倾倒或遗撒的物品成为“隐形陷阱”并造成损害发生时,谁来承担责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某公司负责T高速公路某路段的兴建、经营、管理和养护,杨某是津A****8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该轿车是网络预约出租车。2024年11月18日,杨某驾驶津A****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T高速某处时,经过路面散落的一堆轮胎皮,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为意外事故,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将上述车辆送去维修了七天,花费维修费用3250元,某公司投保公共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已将维修费用赔偿给杨某。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期间2024年11月18日-11月25日共计7天误工费2380元。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散落轮胎皮的来源无法查明,但某公司作为案发路段的管理部门,依法应尽到对路段的清理、防护、警示等管理注意义务,特别是考虑到高速公路具有的全程封闭、车辆高速行驶等特殊性,某公司承担的注意义务程度理应更高,某公司虽主张案发当日履行了巡查、清扫义务,但该证据并不能推翻案涉地段有散落轮胎皮的事实,故某公司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杨某在驾驶车辆时应随时注意观察路况,即使路上有散落物,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故杨某对于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事发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某公司对杨某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维修期间的误工费。因杨某驾驶的津A****8号小型轿车系网络预约出租车,在车辆维修期间,杨某无法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势必产生停运损失,杨某主张按照每日340元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未超出本地区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日工资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杨某误工损失为2380元,由某公司赔偿90%即2142元。

责任编辑: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