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突然离世,留下的不仅是亲人的悲痛,还可能引发关于“人死债消”与“父债子偿”的法律博弈。近年来,很多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频频引发热议:继承人是否必须用遗产偿债?放弃继承能否彻底免责?近日,本市宝坻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了解一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1978年,李某与丈夫老刘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儿子小刘。2005年,二人协议离婚。小刘成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021年6月17日,李某从王某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有李某签字捺印的借条一份。2023年7月1日,李某通过微信转账还给王某400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刘也知道这笔欠款的存在。后李某死亡,其名下留有一处55平方米置换拆迁房,系与其他家庭人员置换所得。近日,王某将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剩余借款6000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既有财产,又有债务,则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债权人主张应该由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其遗留的债务,则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本案争议有两个焦点:一、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二、小刘应否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焦点一,王某提交的借条以及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能够认定李某确系从王某处借款10000元,尚欠款6000元未偿还。关于焦点二,李某去世后,名下有拆迁置换房屋份额。小刘系李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对李某的遗产负有管理职责,故小刘应在继承李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上述6000元欠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该原则是民法上公平原则在继承编中的具体体现,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
依据该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对于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负的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