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末假期,约上三五好友小酌几杯,排解压力放松心情,乃是人生一件乐事。近年来,司法机关大力整治酒驾醉驾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然成为街坊邻里耳熟能详的一句提醒与告诫,但是喝完酒后,光做到自己不开车“明哲保身”就够了吗?下面给大家带来的这一起案例或能引发广大市民朋友对酒驾危害的进一步思考。
近日,俞某与刘某相约在某酒馆喝酒,酒过三巡后,二人决定开车回家,也许是因为酒壮怂人胆的缘故,俞某提出自己没喝多少,可以开车,同行的刘某也酒意上头,没有多想便将自己的小汽车交由俞某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驶上同行回家。不曾想,二人的车辆没开出多久便在途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车辆驾驶人俞某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93.7mg/100mL,同乘人刘某血样中酒精浓度为273mg/100mL。
案件移送武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审查交警现场查获视频以及嫌疑人供述等在案证据后认定,刘某与俞某相约饮酒,二人主观上明知对方都处于饮酒状态,并不存在一方意识不清醒、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俞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明知他人处于酒后状态,本应劝诫对方不能酒后驾驶机动车,其非但未制止,还提供自己的机动车给他人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武江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刘某、俞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俞某、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刘某提供车辆的行为与俞某的驾驶行为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危险驾驶罪不限于实际驾驶人,共同参与、纵容、协助的行为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得向饮酒者提供车辆,否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敬告广大市民朋友:饮酒宜适量,凡事勿过度,保持清醒头脑,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同时勿怂恿、帮助、放任同饮者驾驶车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