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春节,你有加班任务吗?回到老家需要电话、微信24小时待命吗?你为此拿到三倍工资了吗?如果没有,大概率是遭遇了“隐形加班”——这样的工作既看不见,又没有经济回报及精神关怀,却是每个普通劳动者都可能遇到的。
该如何杜绝“隐形加班”呢?笔者以为,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据笔者观察,日常工作中,“看不见的加班”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布置繁重的工作任务,表面上并没有要求劳动者加班,但若不加班,明显无法按时完成;二是以“早会”“例会”“团建”之名,占用非工作时间;三是在下班后,仍需要回复大量的工作信息及电话,这在服务性行业中尤为多见。
“隐形加班”不仅挤占劳动者的休息权,还给个人造成沉重的情绪负担。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24小时待命”氛围更是迫使劳动者不得不时时刻刻盯着手机。然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基于“业绩考核”“评优评选”等考虑,敢怒不敢言。此外,笔者以为,“隐形加班”层出不穷的另一个原因在于,难以界定它是否为法定范围内的加班。
对于加班时间,法律规定了上限。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隐形加班”因其随机性、非连续性,导致许多用人单位即使要求劳动者保持24小时的“联络状态”,也不被认为是加班。甚至许多劳动者自己也没有意识到,在24小时待命的疲惫状态里,自己被迫提供了许多无偿劳动。
如何解开“隐形加班”之锁?笔者以为,首先要明确界定什么样的“隐形加班”算违法之举。这需要有关部门集合多方意见建议,寻求“最大公约数”,建章立制,达到民意平衡点。此外,新形势下,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定时上下班机制,将无限度地混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随意任性侵占员工休息时间列为红线之一(当然需按轻重程度分等级)。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多方力量的支撑。作为劳动监督的专门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健全投诉、反映机制,开通电话、网络、信件、现场等多种信息反映渠道,便利劳动者举报。对于投诉属实的情况,应及时介入调查并处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积极与企业协商,确保员工得到应有的休息休假权;普法宣传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的维权理念,提高公众对合理工作时间的认识。
同时,还需要劳动者勇于用法律武器对“隐形加班”说不。令人欣慰的是,今年1月“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该案直指“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的行为,将该种行为认定为加班,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劳动者来说,最艰难的莫过于举证。按照现行裁判规则,劳动者可以将微信、邮件或钉钉等工具的沟通记录、通话记录、交付的劳动成果等留存下来,作为证明“自己系接受了用人单位的指令与安排,被迫延长工作时间之事实”的证据。
而在全社会层面,仍需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协作,加强舆论引导,提倡健康的工作文化,强调工作与生活的平衡,让劳动者既创造更多价值,也收获应有的回报。
来源:浙江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