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县检察院办理了首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目前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坐落在黄土高坡上的临县,一条条的沟壑千姿百态。白某一家常年生活在山上,以其为首的5名家族成员利用对当地地形地貌的了解熟悉,选取不易被人发现的沟壑,购置了发电机、电锤、镢头、铁锹,打洞挖“土龙骨”卖钱。李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决定去白某的“地盘”发笔横财。入夜,李某等6人连夜赶到白某等人挖开的“龙洞”,使用白某等人的工具盗掘该地的“土龙骨”,直到次日上午9时许,被白某等人撞个正着。
随后,白某等人对李某等人进行了殴打,并要求6人花钱私了。因李某等人的家属报警,几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警方共查获动物化石近80公斤。经鉴定,该化石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经审查,临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白某、李某等11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土龙骨”是当地对古代犀牛、大象、骆驼、鹿等大型哺乳动物的骨骼化石的俗称,又称“龙骨”。它是地球千百万年变迁中的珍贵资源,是地质历史时期生命存在的证据,对研究生物演化进程有重要作用,主要分布于山西、内蒙古、陕西、河北等地,中医记载其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具有镇静、安神、止血等功效。近代,其医疗作用早已被许多新发明的药剂所取代,所以,考古价值和科研价值要远远大于它的药用价值。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进行着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犯罪活动,给不可再生的地质遗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莫盗掘,盗掘必被抓。盗挖“龙骨”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生财之道,私自盗挖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如果发现古化石应该加以保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古化石被盗挖贩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