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法院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韶关日报 2024-10-29 19:27:28

  面对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韶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落实从严要求,有力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大限度挽回群众经济损失,守护群众切身权益与社会稳定。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摘选发布3则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彰显法院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立场,释放依法从严惩处的强烈信号,劝导群众加强防范,劝诫不法分子悬崖勒马。

  案例①

  龙某某诈骗、偷越国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龙某某在没有办理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伙同庄某某等3人(该3人另案处理),在鄢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安排下,逃避边防检查从云南边境偷越国境至缅甸。在缅甸期间,龙某某利用鄢某某等人提供的“话术”、手机、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假扮贷款平台的业务员,添加中国境内不特定人员的微信、支付宝好友,谎称贷款放款快、利息低,诱导被害人下载涉诈App并填写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编造需缴费开通会员等理由对被害人进行虚假贷款诈骗。

  经查,龙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杨某某等5名被害人162075元。

  【裁判结果】

  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

  罪。龙某某在境外结伙利用电信网络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3000元。宣判后,龙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且打着“高薪”旗号吸引大量人员赴境外“淘金”。部分境内人员明知是到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但仍前往,且为了赴境外诈骗窝点,逃避边境检查,采取边境偷渡等方式非法出境。对于此类行为,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斩断为境外电诈集团输送电诈人员的通道,有力震慑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并向试图通过实施跨境电诈犯罪的人员拉响警报、作出警示。

  案例②

  李某某等3人偷越国境、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郑某某3人为赚取高额报酬,经共谋后结伙同行,从我国云南省边境偷渡至缅甸国勐波县,在当地一家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中国居民为诈骗对象,通过聊天软件添加异性好友,虚构“成功人士”“高富帅”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投资理财为由实施诈骗。

  经查,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均于2020年3月底开始在该诈骗公司工作,3人工作时间分别至同年5月、7月、10月。

  【裁判结果】

  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综合案件情节、性质等,依法判处李某某、陈某某等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800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宣

  判后,李某某等3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部分犯罪分子受招募出境赴电诈窝点,在境外犯罪集团的管理和庇护下实施电诈活动,严重侵害广大群众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依法予以严惩。而在审理该类犯罪案件过程中,无法查证行为人诈骗数额等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法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相关规定,对于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严打跨境电诈犯罪,守护好百姓“钱袋子”。

  案例③

  王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老挝盈心物业园区内一家诈骗公司担任主管、总监及组长,代号“修罗”,自行管理一个小组。在公司老板授权下,王某某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对中国广东乳源籍居民冯某、黄某等人进行管理,恐吓、胁迫他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2023年5月初,王某某离开该公司,并于2023年6月23日入境回国。经查,该诈骗团伙于2023年4月21日至5月17日期间骗取中国台湾居民黄某某新台币950000元,折合人民币214025元。

  【裁判结果】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受他人指使以非法拘禁等方式管理团伙成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某负责管理诈骗公司期间,该诈骗团伙成员开始着手实施诈骗,虽部分犯罪结果发生在其离开公司后,但其离开公司后未自自动动有有效效地地防防止止被被害害人人被被骗骗

  结果发生,可以认定其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害人黄某某于2023年5月17日被诈骗的数额应认定在王某某诈骗数额范围内。王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性质等,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是财产型犯罪,其犯罪结果通常以诈骗数额来体现,因此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诈骗数额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中,法院经依法审理,将被告人离开诈骗公司后因未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产生的诈骗金额,纳入其诈骗数额范围内,对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作出准确认定,并准确甄别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综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合理定罪量刑,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保罚罚当当其其罪罪。。

责任编辑: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