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8年,曾某利用担任某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受该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中心总经理李某(另案审理中)指使,违反国家规定,隐瞒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民间债务、公司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等问题,将贷款资料呈报某信托公司总部,促成发放贷款共计23亿余元,造成该信托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曾某收取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1790万余元。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曾某在违法发放贷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贿犯罪所得已大部分追缴到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直接危害信托资金安全,不仅给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可能引发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危害整体金融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曾某身为贷款审批审查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签批上报材料并促成贷款发放,造成信托公司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金融信托资金安全。司法机关对曾某依法定罪量刑,发挥了警示作用,起到了震慑效果,有力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