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不可“漫天要价”
来源:山西法治报 2025-12-09 16:27:13

  工作、生活中如遇租房、买东西、办业务时,为了保障双方权益而签订的合同会约定违约金。可真遇到违约情况,不少人看着合同上写的违约金数额,心里难免犯嘀咕:当初说好的这笔钱,要是明显超出了实际损失,到底能不能申请调整呢?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万元违约金引发的案件。

  今年3月6日,原告常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常某以14.4万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二手货车一辆,常某暂付订金1万元,刘某于3月11日前完成车辆过户及交付手续后,常某付清余款。如有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1万元的违约金。常某依约支付订金后,刘某未将该车辆交付常某。后经协商,3月13日,刘某将常某支付的1万元订金退回。但常某认为刘某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协议约定向常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遂诉至沁水法院。

  案件受理过程中,常某认为自己从事二手车买卖,因刘某言而无信,给自己后续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坚决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刘某认为自己几天内就将订金退还,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其不应支付违约金,且1万元违约金过高。

  承办法官在了解了双方的意见后,及时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析理:刘某未按协议约定将二手货车交付常某,确实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常某并未举证自己因刘某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能查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也仅为1万元订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分高于常某的损失。在向双方讲清楚利害关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刘某支付了常某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