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期间出行旅游火爆,韦女士也不例外,趁着春节假期父母过来过年和孩子放假的机会,一家人驾车到省会周边出游。
一天,韦女士一家人来到某旅游景点。当时人特别多,韦女士买票后跟着人流有序排队。大约排了一个小时,突然有七八个老年人顺着人流使劲往前挤,并顺势挤到韦女士前面。
当时天气寒冷,韦女士见这么多人挤到她前面,十分不满,说了插队人员几句,并让她们去后面排队。哪知这帮插队人员十分蛮横,称她们是老年人,韦女士应该对她们多加照顾,而不是横加指责。韦女士气不过,与领头插队的老太太争吵起来。哪知插队的几个人一起围攻韦女士,气得韦女士浑身哆嗦。韦女士丈夫见状,也与插队人员吵了几句。不料,其中一个老太太突然倒地,不省人事,现场一片混乱。老太太被送往医院,经检查是心脏病复发,需要住院治疗。其同行人员认为是韦女士一家人把老太太气病了,非要韦女士赔偿医药费不可。
韦女士认为,老太太生病住院与她无关,她不应该赔偿,并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老太太生病住院与她有没有关系,她对老太太有无赔偿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风。
刘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老太太生病住院与韦女士没有关系,韦女士对老太太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判断韦女士是否需要对老太太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看韦女士的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我国侵权责任理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一方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在侵权责任领域,不法性被理解为加害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与国家的法律秩序尤其是市民社会的法律秩序相冲突,这种冲突直接表现为对他人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或利益之侵害。损害后果,是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判断的基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具体到本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倒地住院的老太太不是与韦女士争吵的领头插队的老太太。从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上看,韦女士劝说插队人员去后面排队,从而发生争吵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不法性。相反,插队人员的行为违反景区管理秩序,具有过错。从损害后果来看,插队人员中的一个老太太心脏病复发,需住院治疗,确实存在人身权益受损的损害结果。从因果关系上看,本案无法确定韦女士及其家人的争吵系老太太心脏病复发的唯一原因。韦女士劝说插队人员无果,与领头插队的老太太发生争吵,倒地的老太太与其他人一起围攻韦女士,围攻过程中不排除其相互之间发生推搡,从而导致老太太倒地心脏病复发。从主观过错上看,韦女士无法预见到自己劝说排队发生争吵的行为会必然导致老太太心脏病复发,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作为心脏病患者的老太太更应当基于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了解适时控制情绪,而其不顾自身患病与韦女士争吵,自身具有严重过错,对损害后果应当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韦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老太太不负赔偿责任。
刘律师表示,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老年人也应遵守相应的社会秩序,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和谐、有爱的社会氛围。
来源: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