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吃汉堡、1元喝咖啡、1分钱吃西瓜……在外卖平台上,很多商家推出了这样的低价优惠来吸引消费者。不过,最近有网友吐槽,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以1元的价格买到商品,要么得凑满起送价,要么得几份起点。记者发现,前不久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3年度价格违法行为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这样的情况,涉事商家被罚款2000元。
“第一个0.1元,却n个起点……”1月22日,有网友吐槽,他原本想点扬州一家餐饮店的小笼汤包外卖,商品标价是0.1元一个,但却要一笼(6个)起点,而0.1元的价格仅限1个,其他5个都恢复了原价,要1.8元一个。评论中不少网友表示,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人认为,商家明码标价了,问题不大;也有人认为被迫多买了,让人心里不舒服。
近日,记者探访发现,南京的一些商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比如一家咖啡店,推出了首杯1元的咖啡,但是要2份起购,第二份就恢复到原价30元一杯,再加上打包费,平均1杯要16元。另一家网红西餐厅,在售的商品中有多样吐司,第一份0.1元,但都需要2份起购,第二份恢复原价28.8元。
此外,还有的店铺设置了起送价门槛。比如一家水果店,优惠活动是220克的西梅只要0.99元,但起送价是25元,消费者还得再买22.51元的其他水果。
记者注意到,1月19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度价格违法行为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邗江区某餐饮店低价诱导消费案就是类似的情况。
2023年9月18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邗江区某餐饮店在其美团外卖平台上架‘1元汉堡’商品,但到店消费后无法以1元购买到汉堡,涉嫌价格欺诈”。经查,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上架“1元汉堡”商品,但该款商品设置为购买1个汉堡订单无法成交,必须2个起点,而第二个汉堡的售价为23元/个,即若消费者购买该款商品,实际是以24元购买到2个汉堡,汉堡均价为12元/个,消费者无法以1元/个的价格购买到汉堡。
经过市场监管局查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之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的说法,该商家经营的商品执行市场调节价,当事人在充分享有自主定价权利的同时,在交易中仍应履行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义务。不能利用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设置起送金额门槛、优惠活动和别的产品捆绑销售、不能单点……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娴表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这类现象,都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外卖平台上商家的这类行为,虽然做到了提前告知,但消费者必须接受达到起送金额、几份起送等条款,属于强制性消费,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来源:浙江法治报